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金牌服务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公司注册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0-3-18 11:07:16 编辑: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时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1日前发布。

国务院
1995年5月15日

设为首页 / 项目合作 / 加入收藏 / 在线留言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
电话:0515-88360900  88367700  88985885  传真:0515-88357000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43号(盐都党校三楼)  邮编:224000     苏ICP备09060698号

涂装设备 盐城网络公司 焊接衬垫 陶瓷衬垫 救生衣灯 平面磨床 磨床 消防隔热服 消防隔热服 磁粉探伤机 磁粉探伤机 空气呼吸器 抛丸机 抛丸机 钢丸 钢砂 赵凤 阜宁人才网 消防隔热服 防爆灯 送风式长管呼吸器 抛丸机 空气呼吸器 救生衣 seo软件 连云港装饰网 磁粉探伤机 铜包钢 盐城美艺楼梯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盐城做网站的公司 新建烟囱 高空防腐 高空维修 高空建筑 烟囱防腐 烟囱拆除 烟囱维修 钢结构防腐 烟囱加固 烟囱滑模 新建烟囱 烟囱新建 防水堵漏 烟囱拆除